一、
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交流会员研究成果,进行学术讨论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二、
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三、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需有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
四、
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会领导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五、
理事会设会长、副会长、(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)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。理事会每届任期2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每2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讨论学会的大政方针、学科建设和组织建设等重大问题。
六、
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与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以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本会的重大问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,并组织实施。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,并定期报告工作。
七、
在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主持工作,决策重要事项,并形成工作会议制度。
八、
本会设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荣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四种名誉职务。
(一) 名誉会长:本会离任会长、关注生产力研究的高层领导人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。名誉会长可设1-3人,一般由本会理事会隆重聘请。
(二) 名誉副会长: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不便担任副会长的,选为名誉副会长,其在本会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与副会长相同。
(三) 荣誉理事:为本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、本会离任的有重大贡献的副会长可聘为荣誉理事。荣誉理事不参加理事会的日常工作,但有与本会副会长相同的权利和义务。荣誉理事一般由本会理事会聘请。
(四) 名誉理事:为鼓励本会的积极分子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会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。
*连续三届的理事单位代表;
*连续四届的高级会员;
*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、高级会员;
*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外人士。名誉理事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。
九、
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其他必要成员组成秘书处。秘书处是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在秘书处下设置若干办事机构。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。除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外,其余人选均由秘书长提名,经会长批准后聘任。
十、
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著名专家、学者和高级经济官员若干人但任本会顾问。
十一、
设学术委员会,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资格:生产力理论和宣传领域杰出人物及本会资深理事。委员的年龄放宽至75岁。学术委员是我会生产力理论研究的指导机构。
十二、
生产力转化委员会是本会特设的从事生产力转化实践活动的委员会,可产生委员30名;其主任、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十三、
根据本会开展活动和科研的需要,在理事会下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。两类委员会不单立章程,开展业务和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协调和管理。年会可与会员代表合并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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